一、政策文件
1、行业分类:殡葬服务行业(指与殡葬有关的各类服务)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中的其他服务业,编码为O8080.
2、《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
1)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审批;
4)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
1)公墓定义: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2)公墓分为①服务农村村民的公益性公墓,②有偿服务城镇居民的经营性公墓;
3)①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②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4)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5)各省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确定:公益性公墓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经营性公墓为有偿使用,具备经营性收入,符合银行贷款的大前提,需要进一步判断:
1、经营性公墓建设运营主体是否具备承贷资格(文件中“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如何理解);
2、公墓的建设内容有无技术标准限制;
3、公墓的经营收入包括哪些,收费标准有无价格指导(文件中“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如何理解);
4、公墓的墓穴流动性如何,是否可以二级市场转让,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二、建设经营主体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涉及两个问题:
1、殡葬事业单位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承贷主体?
2、企业是否能够建设运营经营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