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热的夏天必离不开空调
陈先生给自家新房购置了中央空调
可才装了内机,就发现了问题
这正儿八经买的品牌空调
竟是个“黑户”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陈先生准备装修新房,于是在家附近的某机电公司以37500元价格购买了格力中央空调,并签订了《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合同》。随后,陈先生也通过微信将货款一次性付清。
周末,陈先生想到自家新房看看中央空调装修进度,这一看就看出了大问题。
陈先生发现尚未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都存在条形码、出厂编码不清晰,部分被损毁的情况,于是立马查看了已安装好的内机,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认为该空调可能并非原装正品行货。陈先生立即与某机电公司联系,多次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机电公司退还购物款37500元并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合计150000元。
被告某机电公司称,案涉设备为格力公司原厂生产,并非翻新机,因为异地销售所以抹去部分条形码和编号,相关情况已告知原告,本案不存在销售欺诈。
经原、被告申请,法院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争议设备是否属于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机以及是否属于翻新机(即除产品编号被涂抹之外有无其他改造内容)进行函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1份,确认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格力公司产品标准,非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法院认为
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购买了有格力商标标识的,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牌原装空调,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构成欺诈,由被告某机电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7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1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到的是“窜货机”。一般家电生产商会在家电内设置能溯源的条码及出厂编号,而部分销售商为了追逐利益,防止被品牌方查到,会将这些条码和出厂编码抹去。因此,这些机器无法验证是否来源于正规厂商,也无法确定是否曾被拆解*。一般家电通常可以全国联保,而上述的“窜货机”多由销售方自身进行维修,所以购买“窜货机”的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
本案涉及的中央空调设备条码信息毁损将导致购买者无法享受格力公司原厂维保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之前主动告知原告这一可直接影响其行使合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事项,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案涉空调属于“窜货机”,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其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转自:桐乡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