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乡市中心城区实施电动二(三)轮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70号)要求,对我市中心城区电动二(三)轮车免费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
一、管理范围
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安装标识牌时间、地点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预先信息采集和预约登记。具体安装时间和地点由各责任单位确定,在“新乡市电动车标识化管理系统”备案,并保障群众预约办理。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组)等负责免费为辖区居民安装电动二(三)轮车标识牌并完善信息填报。
(三)拟定集中安装期截至2022年5月31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安装要求
(一)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安装标识牌,须提供以下资料,并现场校验车辆:
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至少需提供两个联系方式(所有人及其他家庭成员);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明;
4.对无法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的,电动车所有人需签署《电动车来源合法承诺书》,并上传新乡市电动车标识化管理系统。
(二)电动三轮车安装标识牌前,应自行拆除非法加装的遮阳棚(伞),否则不予安装标识牌。标识牌集中安装结束后,对于加装遮阳棚(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对于未悬挂标识牌的,将从重处罚。
(三)现场工作人员采集相关信息后,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发放安装普通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绿牌);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或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电动车,发放安装其他电动车标识牌(黄牌);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电动车,告知车主需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不予安装标识牌。
四、其它事项
(一)为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在购买电动车时,请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或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
(二)驾乘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查处,适时进行媒体曝光,并将相关信息抄告所在单位和市文明办。
(三)集中安装结束后,全市将保留少数安装点,市民只能限制性选择安装点安装。对于未悬挂标识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予以查处。
(四)四轮电动车按照属于机动车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此次安装标识牌范围之内。
(五)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或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将逐步予以淘汰。
(六)全市电动车生产企业尽快通过转型升级或整合*,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全市销售企业和商家要尽快消减库存,不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七)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牌照。
(八)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保险产品。
(九)各机关、企事业团体、学校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对电动车未安装标识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域。
新乡市电动车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