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邻居盖的彩钢房挡光,两家为此“两上公堂”
阳光“争夺战”
杜尔伯特县有一对邻居,本来相安无事,却因为一家在另一家房前盖起了一栋彩钢房,两次对簿公堂。好在,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盖房者将彩钢房移到两米之外。
10月20日,记者从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起因“阳光”而引发的矛盾。
祸起建房
孙明(化名)和赵喜才(化名)是多年的邻居。左邻右舍地住着,关系处得也不错,有事能帮忙帮忙,能出力出力。可是就在去年,两家的关系却闹僵了,原因竟是因为一栋彩钢房。
去年6月,赵喜才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孙明家房屋外面的空地处,建了一栋可移动的彩钢房,紧邻孙明家的窗户,直接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和视线。
自家门前,本来亮亮堂堂,可是因为有了这栋彩钢房后,家里一下就变得憋屈,孙明几次找到赵喜才,让他把彩钢房移走,赵喜才都没有同意。
“咱两家可是多年的邻居了,你把这房子建在我家房前,把我家挡得严严实实,一点阳光都进不来,你能不能把彩钢房移走啊?”孙明对赵喜才说。
可无论孙明咋说,赵喜才就像没听着似的。
要求拆房
多年的邻居,孙明并不想撕破脸,可是面对赵喜才的无视,孙明气坏了,于是,去年9月,孙明将赵喜才起诉到了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要求赵喜才拆除彩钢房。
诉讼期间,有关部门立即前往现场,并对房子进行了拆除,随后孙明撤诉。
让孙明没有想到的是,同年11月,赵喜才又将彩钢房移回到了原处。
这可把孙明气坏了,于是,他再次向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赵喜才拆除或搬移彩钢房,但是赵喜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奈之下,今年9月,孙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明月,立即联系赵喜才,并向其告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但是赵喜才态度强硬,始终不动弹。
现场调解
赵明月考虑到,若是将彩钢房屋强行拆除,势必会导致邻里两家关系进一步恶化,若将彩钢房屋搬至不遮挡孙明家的位置,既能将案件顺利执结,又能化解两家纠纷。
10月9日,赵明月带领执行干警来到彩钢房处,找到了双方当事人,赵明月发现,赵喜才搭建的彩钢房与孙明家的窗户,仅间隔六十厘米。
见执行干警来了,赵喜才情绪十分激动,赵明月对其说:“这件事情并没有多大,如果当时好好商量,就不会闹到法院。现在已经到了强制执行阶段,你如果不履行,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随后,赵明月又向赵喜才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告知其若不配合执行工作,他们将对彩钢房进行强行拆除。
成功搬移
听了赵明月的一席话,赵喜才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他知道躲不过去了,赵明月趁热打铁说:“你们左邻右舍地住着,别把事情再继续僵化下去了,我这儿有一个既能保住彩钢房,又能保证不挡光的方案,你们想听不?”
听了赵明月的话后,孙明和赵喜才的眼睛一亮。 赵明月说,可以把彩钢房整体从院落北端,迁移至南端。
听了赵明月的话后,孙明说:“这个主意好,这样赵喜才家没有啥损失,阳光也能照进我家了。”
赵喜才原本以为执行干警来了,就是扒房子的,见此,连连说好。
最终,被执行人赵喜才当场找人,将彩钢房搬移到符合规定的地方。彩钢房搬离后,距离变宽了,至此,一起因“阳光”而引发的纠纷执行完毕。
事情解决后,邻居间化解了心中多日的积怨,脸上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法官点评:做事不可损人利己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赵喜才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搭建了彩钢房,属于违建房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他仍然不执行判决,最终才走到了强制执行的阶段。
两家本是相安无事的邻居,这样的事本不该发生,如果赵喜才在建这个彩钢房的时候,能和孙明商量一下具体位置,那么,在孙明同意的情况下,纠纷也就不会发生了。
邻居住着,要多考虑别人的感受,做事不可损人利己,没有谁甘愿失去属于自己的“阳光权”。
大庆晚报记者 张琳 图片由法院提供
来源:大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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