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撤销了原判对顾雏军的部分罪名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作为一起始于十多年前的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加之顾雏军本身的社会知名度,该案备受社会关注。
据新华社报道,“从之前的庭审来看,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旁听了顾雏军案再审宣判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从实体到程序,最高法的判决有理有力、合情合法,法庭尊重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各项权利。”
陈卫东认为,再审判决“有改有维”,体现了公正严格的司法原则。此次判决树立了一个标杆,再审案件“部分错部分纠、全部错全部纠”,彰显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正义网援引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的观点称,本案的处理具有标杆性意义,必将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作为影响性案件载入史册。
为何没有直接全部改判无罪?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早年靠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后下海经商,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当天的庭审时间长达15个小时。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根据再审判决,顾雏军由原来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改判为挪用资金罪一项罪名;刑期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法庭为何做出如此判决,为何没有直接全部改判无罪,央视记者对本案的合议庭进行了独家专访。
本案审判长裴显鼎表示,顾雏军案最终法院做出的是部分改判,部分维持,这是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评议,认真研究,审委会进行充分讨论后做出的慎重判决。
裴显鼎表示:从再审审理的全过程来看,除了审查了原来的所有的卷宗材料以外,还充分地听取了原审被告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的意见、申诉理由,以及他们提出的调取新证据,还有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其他的各种申请理由,实事求是地做出了这个结论。
裴显鼎告诉记者,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认为虚报注册资本和故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两项罪名原审被告人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不够成犯罪。
裴显鼎表示:虽然他们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就依法宣告无罪。第二个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是被告人实施了这个行为,但这个行为本身按照刑法的规定,必须是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以后才能入罪。从证据上不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法定的损害的条件,所以第二个罪名也是宣告无罪。
而第三个罪名挪用资金罪,共涉及两起事实,其中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裴显鼎表示:从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能够证明顾雏军挪用这笔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挪用了作为本单位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被他个人用于注册新的资金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完全符合刑法法定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表示:涉案的2.9亿元被挪出以后,始终是在顾雏军和张恒他们专门设立的账户中间流转,资金的流向非常清晰,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符合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这么一个法律规定的条件。
可申请国家赔偿
在当天的法庭上,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在宣读完毕判决结果后,审判长裴显鼎向原审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表示,原审被告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审被告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答记者问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作出了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姜宝军、张宏、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除了被判刑罚外,也被处以两万到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官媒高度评价
在顾雏军案再审宣判后,多家官方媒体给予了高度评价。
新华社评论文章称,从该案再审判决可以看到,最高法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的客观实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各级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标杆性示范作用。
人民网称,顾雏军案的有力纠偏,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则从民企保护角度评论称,不矮人一等,也不高人一头,合法经营不必担心“飞来横祸”,违法犯罪必然遭受法律惩处。法律无差别地保护所有人,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在公平正义中不断向前发展,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才会更有安全感,才能毫无顾虑地纵情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