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顾雏军所犯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时对其犯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对于一年前张文中的完全无罪改判,顾雏军案的改判结果要复杂一些。顾雏军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人”,但是这样的人设恰恰是某种意义上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标准像”:在改革过程中,受限于时代、制度和理念,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规范。
如何依法公正的评价这种企业的“不规范”,实现罪错分明,不枉不纵,恰恰考验着司法智慧,考验着保护产权的政策决心,既不能脱离法律证据搞上纲上线,又不允许民营企业家去踩踏法律红线。
2002年开始,顾雏军作为格林柯尔董事局主席,先后收购科龙、美菱等4家公司,一度拥有中国白色家电的半壁江山。之后,以郎咸平为代表的舆论,开始高调抨击格林柯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最后“郎顾之争”发展成为对顾雏军及其公司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此案也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标杆性事件。
将当年复杂的国企改制问题、口水大战还原为法律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做终局性解决,正是再审此案的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再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等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历史现实、法律发展等维度对案件事实作了重新的厘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了70%,这就大大降低了顾雏军虚报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的修订说明对于相关行为的社会认知在改变,公民应该充分享受到法治发展的红利,所以此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降低了当初的违法“定性”。
最高法院还认定顾雏军的虚报资本行为,和当初地方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有关。这也是从历史情况下客观厘清了当初的定性,对于民营企业违规行为做了一个公允、厚道的评价:民营企业在政府的默许之下搞灰色操作,事后追究责任,板子不能全部打在民营企业身上。
此外,对顾雏军被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在再审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认定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严重损害*利益”,原审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严重损害*利益”的认定,所以撤销了该罪的认定。
但是,最高法仍然实事求是地认定顾雏军等人挪用2.9亿资金用于个人注册公司,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这也就是最高法所强调的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
一断于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贯彻保护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并不是让民营企业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让他们能公平适用法律,能公平地与国企开展竞争。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罪就是罪,错与罪的边界应该是分明的,不能混为一谈。
2016年中央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刑事措施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的惩罚,应该体现出审慎的原则,只能针对那些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不能将民营企业的普通违法行为、证券违规行为一刀切地认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要防止被舆论裹胁,拿着放大镜去吹毛求疵找企业的问题,以“有罪推定”的心态倒查企业的问题。
顾雏军案的改判,体现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罪刑法定的法治底线、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对顾雏军的资本操作作出了客观的评价,这不是“翻烧饼”,而是让法律说话,让证据说话,给民营企业公平适用法律的机会,也树立了公平适用法律的标杆。(文/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