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永久有效的吗,遗嘱法律上有效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08:39:29

1、案例简介

原告郭某为张某3的妻子,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其中郭某与前夫育有田某,再婚时已成年。张某3与前妻张某2结婚时,张某2有一子王某(结婚时年幼),婚后育有一女张某1;离婚后王某与张某2同住,张某1与张某3同住。2007年7月,张某3立下打印遗嘱并签名,该打印遗嘱载明:现住房继承人为女儿张某1,妻子郭某不参与房子继承,允许妻子郭某住至终身。2015年11月,张某3去世;郭某、张某1、王某、田某对于遗产的继承问题引起纠纷。

遗嘱是永久有效的吗,遗嘱法律上有效吗(1)

2、案例分析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打印的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效力如何?

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三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多分?

1)打印的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于张某1持有的遗嘱是一份打印件,遗嘱人张某3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张某1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张某3本人全程制作完成,法院对其自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若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全过程。显然,张某3的打印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2)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为标准。张某2与张某3结婚时,王某年幼,张某2与张某3离婚时,王某已成年,故张某3与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王某对张某3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张某3与郭某结婚时,田某已经成年,田某与张某3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对于田某主张继承张某3的遗产于法无据。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否多分?

郭某与张某1与张某3共同生活,而王某在张某2与张某3离婚后随张某2生活,除参与办理后事外,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张某3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对于张某3的遗产郭某和张某1适当多分。

综上,在上述案例中,本案倾向性意见为,打印的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张某1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确属立遗嘱人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张某3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郭某、婚生子女张某1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某,因田某与张某3之间不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但又因郭某与张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张某3的遗产可以适当多分。

遗嘱是永久有效的吗,遗嘱法律上有效吗(2)

3、法务建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不论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法律上根据遗嘱形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形式要件。一旦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则有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打印遗嘱,审判实务中虽有法院对打印的自书遗嘱认定为有效的司法判例,但同时都采取了较高的证据标准,均是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认定了打印自书遗嘱的效力。目前大部分判例都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故为避免生前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风险,尽量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永久有效的吗,遗嘱法律上有效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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