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决书怎样申请赔偿,判决书生效赔偿款去哪里拿到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2:48:13

诉讼的生命在于执行。打官司,如果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到败诉方的财产,那么花费的金钱和精力都将付之东流。为了保证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法律规定了两种制度:一是财产保全制度;二是强制执行制度。

l 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院申请的、由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诉前财产保全有以下要求:

一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是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三是法院必须在申请后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主动,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与诉前财产保全相比,诉讼财产保全有以下特点:

一是法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能是主动的;

二是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是法院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因此,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解除了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那么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关于财产保全制度,《刑法》还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予以保障: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l 强制执行制度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关于执行依据参见:一定要知道的财产执行知识)。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之后,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进行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罚款、拘留等。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法院也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移交车辆等动产的要求;对于被占的房屋、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相关人员予以限期腾退。对于股权等权益,法院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在其他文章中专门讲如何执行股权等权益)。

如果发生妨碍执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被执行人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腾退房屋土地或拒不移交车辆等行为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院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可以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如果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法院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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