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如果需要继续羁押,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若检察院同意的,则公安机关会向行为人宣告逮捕,同时向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
那么,在行为人被逮捕之后,有无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呢?
答案是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被逮捕之后,可以通过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程序,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从而释放。
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即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程序较为简单,但由于逮捕是经过检察院决定的,所以公安机关在逮捕之后,自行决定(含行为人或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实践中,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变更的情况,较少见。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目前采用较多的程序。
其中,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为:
-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行为人所为的;
-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继续羁押行为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其中,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为:
-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 过失犯罪的;
-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系*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行为人的情形。
在上述法定条件下,申请之时,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提高成功的可能性:
- 逮捕一个月之后提出申请;
- 进行适当的退赔(如可以);
- 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可以);
- 针对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提供合适的判例检索报告;
- 提供能够证明行为人不会再犯的证据;
- 提供合适的保证人的证明;
- 提供具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 针对应当、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提供其他证据;
- 除书面意见外,口头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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