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监管局,成都食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举报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5:02:43

成都市食品监管局,成都食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举报(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3号),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灯影牛肉丝(五香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邓氏瑞祥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灯影牛肉丝(五香味)203袋,共计24.766公斤,货值406元;已销售180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23袋,共计2.806公斤(有7袋因为试吃、检验等原因已消耗,实际库存16袋,共计1.952公斤);召回92袋,共计11.224公斤;封存108袋,共计13.176公斤。当事人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灯影牛肉丝(五香味)108袋;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由当事人生产,造成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车间消毒和工器具消毒不够彻底;2.生产人员作业时消毒不彻底;3.仓库存储和门店存储条件未达到产品储存要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每一次需要生产时提前一天对车间和工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人离开车间后按要求利用臭氧对车间整体进行消毒*菌;严格要求员工作业前洗手消毒,车间内消毒用酒精定期更换或补充;要求经销商和门店将产品存放于阴凉、干燥且通风环境下,避免阳光长时间照射和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市邓氏瑞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灯影牛肉丝(五香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次灯影牛肉丝(五香味)30袋,共计3.66公斤,货值249元;已销售18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12袋,共计1.464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库存的12袋产品被厂家召回)。

当事人成都市邓氏瑞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灯影牛肉丝(五香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省简阳市蜀星米花糖厂生产三星米花糖(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三星米花糖(糕点)(生产日期:2022-04-02;规格型号:38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省永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家富丽滨河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三星米花糖(糕点)336袋,共计127.68公斤,货值金额2400元;已销售196袋,共计77.48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140袋,共计53.2公斤;封存140袋,共计53.2公斤。当事人四川省简阳市蜀星米花糖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三星米花糖(糕点)】140袋;生产日期:2022-04-02;规格型号:380克/袋;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3.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1640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三星米花糖(糕点)由当事人生产,因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油的时候出现了错误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排查,严格把控原材料的质量关;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四川省永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家富丽滨河店经营三星米花糖(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三星米花糖(糕点)(生产日期:2022-04-02;规格型号:38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省简阳市蜀星米花糖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三星米花糖(糕点)28袋,共计10.64公斤,货值336元;已销售28袋,共计10.64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永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家富丽滨河店销售三星米花糖(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三星米花糖(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产品索证索票和溯源,规范销售流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成都市吉香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瓜子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瓜子酥(生产日期:2022-05-04;规格型号:280g/盒);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新津县新宜美佳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瓜子酥14件(16盒/件*14件=224盒),62.72公斤,货值1323.63元;已销售12件,共计53.76公斤;库存2件,共计8.96公斤;封存2件,共计8.96公斤。

2022年7月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瓜子酥”(生产日期:2022-05-04)库存产品及原料(棕榈油、色拉油)进行抽样检验,涉案“瓜子酥”检查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技术要求≦0.25(单位:g/100g),实测值0.1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原料“棕榈油”检查项目:过氧化值,技术要求≦5.0(单位:mmo1/kg),实测值2.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T15680-2009标准要求。原料“色拉油”检查项目:过氧化值,技术要求≦5.0(单位:mmo1/kg),实测值2.3,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T1535-2017标准要求。上述涉案同批次的“瓜子酥”产品及原料(棕榈油、色拉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经查,2022年5月6日,当事人将12件涉案“瓜子酥”销售给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94.545333元/件,销售金额为1134.54元。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再将涉案“瓜子酥”销售给新津县新宜美佳购物中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涉案“瓜子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系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仓库温度较高,储存不当造成,而并非当事人生产环节造成,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瓜子酥”在“新津县新宜美佳购物中心”被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系经销商因仓库温度较高,储存不当造成,并且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同批次的产品及原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无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新津县新宜美佳购物中心经营瓜子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瓜子酥(生产日期:2022-05-04;规格型号:280g/盒);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吉香僖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瓜子酥16盒,共计4.48公斤,货值142.4元;已销售16盒,共计4.48公斤;库存0盒,共计0公斤。当事人新津县新宜美佳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瓜子酥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复印件、销售发货单,保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无法通过查验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瓜子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产品索证索票和溯源,规范销售流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新都区荣恒干杂店经营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购进日期:2022年5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泡红椒2公斤,货值16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新都区荣恒干杂店销售泡红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主动认识错误,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6.4元整(大写:壹拾陆元肆角);

3. 罚款800.00元整(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泡红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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