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我的户口已经从农村迁到城市了,但是我在农村还有个200平的老房子,是父母去世了留给我的。现在农村都在搞不动产确权登记,我想回去办,但是村长说城镇户口的人一律不办确权登记,有这个规定吗?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宅基地确权问题的函》,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确权问题做了专门的答复,明确了3种情况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第一,因政策原因搬迁
不是本村的村民,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政府搬迁政策获得政府规划批准的宅基地,将原户籍地宅基地退出并注销登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因继承
非本村成员(包括其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今年,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给城镇户口子女,根据现行政策,当事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村长称一律不准办理是错误的。
第三,1999年前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通知明确地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所以,在1999年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9年后,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相关文件材料: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