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的违约金法律承认吗,10万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8:54:58

你签过《竞业协议》吗?

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叠,算不算竞业关系?

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公司最高可要求多少赔偿?


某app员工因为跳槽到B站,被老东家起诉至法庭,并要求其赔偿公司200万,这件事曾引起不小轰动,近期终于出结果了。

事情经过

小王,一位上海90后青年,2018年7月入职某app公司,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万元/月。

2019年7月,公司考虑到小王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他签署了一份《竞业协议》:

1.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不得为竞争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

2.在协议生效期内,公司将按小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3.每月小王都要在发经济补偿前10日内,向公司提供劳动状态证明材料,比如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无业证明、失业证明等等;

4.如小王违反竞业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小王,按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

「小王月薪2万,12个月工资总和就是24万,10倍就是240万。我的天,好夸张的违约金!」

2020年7月,小王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言明是因为个人原因,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公司向小王发了一份《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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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说,有钱拿的事,应该赶紧提供证明给公司呀,可是收到《提醒函》的小王并没有这么做。

到了10月份,公司给小王发了一份《法务函》,可小王依旧没有理睬。

劳动仲裁——小王究竟为什么不提供证据给公司?

到了11月,公司在与小王沟通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小王继续履行《竞业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0万。

其实一直到劳动仲裁审理前,公司都不知道小王为什么不愿提供劳动证明,只是怀疑小王有可能违约。

在仲裁阶段,仲裁员一再要求小王告知目前的劳动状态,但是小王却坚持不披露工作单位。

最终仲裁员不得不通过法律渠道,调查小王的工作情况。原来,小王跳槽去了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我们俗称的B站。

这一下老东家不干了,这是明显的违约呀,必须要小王支付违约金200万!

最终仲裁委裁决:

小王继续履行竞业协议,返还之前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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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营范围高度重叠,两家公司属于竞业关系

很显然,面对200万的违约金,小王肯定是不认可的。为此,他提起了民事诉讼。

某app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B站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法庭认为,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存在重叠,属于竞业关系。

小王原来岗位是职能数据分析,去了B站后的岗位是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

小王去B站工作,存在利用其在原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原公司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

法院认为,小王违反了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理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金额的多少,可以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也可以按事后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来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小王月薪2万,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为200万。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万元。

「小王2019年7月入职,2020年7月离职,前后也就12个月吧,估计到手的工资总额可能都没有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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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竞业关系,不应拘泥于经营范围

一审结束后,小王又向中院申请了二审。小王认为,两家公司虽然经营范围重叠,但是实际业务完全不同。老东家做的是金融服务app,广告词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

而B站经营的是视频平台,提供内容品类包括生活、游戏、娱乐、动漫、科技和知识等众多领域。

另外,老东家还在B站上开通了账号,所以二者并非竞业关系,应该视为合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具体到本案中,两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是否重合?对标市场是否重合?应从多角度进行审查,还原事实真相。

事实上,某app公司网站宣称“是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由此可见,该公司提供的是金融信息服务。

而B站,众所周知主营的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

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此前提下,某app公司仅以双方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就主张形成了竞业关系,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小王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不需支付违约金。

既然小王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时也都提出要求小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那么现在小王到底要不要继续履约呢?答案是,双方都要继续履约。

二审法院认为,小王没有违约,所以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协议对劳资双方均有约束力。小王要依约向原公司报备工作情况,公司要依约继续每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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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我们很多人都听过,或者签过《竞业协议》,可是对《竞业协议》的了解却很少。以至于让很多公司占了便宜,本案中的小王就是受害者之一,200万的赔偿金明显就是欺负人了。

第一,《竞业协议》的经济补偿有标准吗?

本案中,双方约定经济补偿为,小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合理吗?事实上,法律没有竞业限制设置经济补偿标准。一般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双方约定10%、50%、80%都是可以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30%。因为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法院一般会以30%作为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竞业协议》的违约金有标准吗?

也没有标准,就像一审法院说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提高违约金的金额。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调低金额,这一切都是由法院酌情增减的。

我想这家app公司之所以把违约金定得这么高,可能就是为了法院“酌情”做准备的。如果把违约金定得很低,又拿不出损失证据,结果可能拿到的违约金就很少了。先把金额定高了,哪怕最后打了一折,也是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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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可以让所有员工签《竞业协议》吗?

不能,关于签约对象,《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小王可以归类于高级技术人员。一般的工作人员是不用签《竞业协议》的。

第四,签了《竞业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履行。

在二审中,法院说过,《竞业协议》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员工要遵守竞业限制,公司也要按期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按期支付,则视为公司毁约,这种情况下,我们劳动者自然也没必要去遵守了。

第五,劳动者违约要支付违约金,公司违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当然要支付违约金了,不过在现实工作中,公司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公司一般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法院是要予以支持的。

不过作为补偿,我们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结果,我认为是公平的。在这个互联网 的时代,万物皆可联网。如果仅从经营范围上看,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是竞业关系。一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4流(人流、财流、物流、信息流)必须都要畅通。这对于互联网人的就业,会形成巨大的壁垒,不利于人才的流通。

这个案例,为我们劳动者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也为竞业限制给出了更细化的解决办法。点赞!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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