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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工厂物流配送车辆管理、车辆费用管理,节约物流成本,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等工作。
第3条 责任。
1. 物流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工作。
2. 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销运输车辆相关费用。
第2章 物流车辆的购置
第4条 购置流程。
工厂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应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其请购审批流程参照工厂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审批流程。
第5条 车辆验收。
1. 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2. 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 车辆登记。
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中应包括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用途、技术性能等各项数据。
第3章 货物运输与车辆调度
第7条 车辆调度。
工厂所有货物的运输须由物流部统一安排调度。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根据工厂的运输计划,统筹按排车辆和出行路线,确保车辆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8条 运输作业。
1. 驾驶员应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目的地,驾驶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并取回相关凭证。
2. 运输任务结束后,车辆调度员要做好里程登记和各项费用统计。
第4章 物流车辆的保养
第9条 技术保养。
为保证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技术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1. 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2. 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并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3. 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10条 换季保养。
每季度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5章 物流车辆的维修
第11条 维修申请。
车辆需维修时,由各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工厂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第12条 汽车修理。
1. 小修。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2. 总成大修。总成大修指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3. 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 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 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送厂维修。
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6章 用油管理
第14条 用油管理。
1. 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工厂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2. 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的消耗情况。
3. 工厂车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7章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第15条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6条 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行政人事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该事故。
第8章 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17条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1. 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凡属工厂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8条 车辆档案资料登记。
1. 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装、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2. 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存档。
3. 车辆运行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在下季首月3日内登记,交部门经理审核后公布并由工厂行政部保存。
4. 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9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解释权归物流部所有。
第20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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