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子女一方不签字能领取吗,丧葬费要不要全部子女签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9:42:38

嫡孙怒争抚恤金 法辨是非倡孝道——柳州市家少中心公正裁判一起抚恤金分配案件

2016年9月,柯子的爷爷林辰龙因病离世。爷爷身前育有林光乐、林光喜、林光美三名子女。林光乐先于父亲去世,其身前育有柯子和苏皓两个同父异母的儿子,林光乐与前妻杜自珍离婚后,柯子一直跟随其母生活至成人。在爷爷离世后这段时间里,安葬事宜主要由二子林光喜、小女林光美操办。

不久,爷爷身前所在单位通知其妻子、二子、小女和两个孙子五人一起,到单位签字领取爷爷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因柯子临时有事,签字当天柯子委托其母到场代签确认。签字后,各方均同意丧葬费及抚恤金以转账的方式存入爷爷身前的银行卡中,尔后由各近亲属自行分配。

很快,丧葬费及抚恤金就转到了爷爷身前的工资卡上,爷爷的妻子、二子、小女和孙子苏皓四人,将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没有拿到钱的柯子,在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多次与奶奶及长辈们商谈交涉未果后,一气之下将四位亲属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为自己足额享有爷爷丧葬费及抚恤金维权。

庭审中,柯子与各亲属成员对抚恤金的分配意见分歧很大,双方各执一词争辩激烈。柯子诉称,自己是爷爷的嫡系长孙,父亲在爷爷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了,现在爷爷走后留下的这笔丧葬费及抚恤金,自己完全够格代父亲享有爷爷抚恤金的一定份额,因为跟自己同父异母的苏皓,已获得该笔抚恤金中一定份额的钱款。另外,各亲属成员在签确认书当天,也均表示同意按比例均分钱款,可是抚恤金到了爷爷工资卡以后,各亲属们却瞒着自己,私自处分了全部钱款和自己应享的那份,亲属们的这种做法已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亲属辩称,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的分配不适用《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的做法。另外,抚恤金的分割应在爷爷的妻子、儿女第一顺位亲属中进行,柯子和苏皓都不是抚恤金分割的第一顺位人,苏皓所获得的抚恤金,主要是因为苏皓在爷爷身前尽了孝道,我们几位亲属经商议后决定给予的,而柯子在爷爷身前并未对爷爷尽任何照顾扶养义务,甚至爷爷出殡时其也未到场参加,理应无权获得抚恤金的份额。

法院认为,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则是公民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逝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精神抚慰性。可见抚恤金、丧葬费并非遗产,柯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分配抚恤金、丧葬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抚恤金的分割,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逝者生前负扶养义务的人的情况综合考虑和妥善分割,分割抚恤金时,应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第一顺位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开始。为此,柯子作为孙辈顺位在后,不属于抚恤金发放的适格对象,且柯子在逝者身前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是存在由逝者作为主要供养人的情形,也未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形,所以柯子不论从亲疏关系还是供养关系,均不符合获得抚恤金、丧葬费的条件。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柯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抚恤金、丧葬费用途的特殊性,发放对象的针对性,决定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而应甄别、区分抚恤金分配对象顺位问题,及分配对象是否在逝者身前对其尽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即通俗说的“尽了孝道”等综合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柯子、苏皓都不属于抚恤金发放的第一顺位对象,可是苏皓却因“尽孝道”得到了第一顺位近亲属的认可,获得了一定比例的抚恤金,这既与法律无悖,也正是法律大力倡导传统家风美德的具体表现;相反,柯子在逝者身前,对逝者长期处于不闻不问的态度,未参与逝者葬礼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有很多说不过去的地方。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在处理亲人、子女关系问题时,能权衡好“情、理、利”三者的关系,切勿酿成“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公民遗产都具有哪些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遗产”,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遗产只在公民死亡时发生。公民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钱款,如抚恤金、丧葬费等不属于遗产范畴;二是遗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遗产只能是属于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他人的财产,都不能成为遗产。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他人房屋,在死亡时因租赁期限未届满尚未返还的,就不是遗产。同时,公民个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的份额,也不属于遗产范畴。三是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只能是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除了上述遗产概念及其含义中所包含的特点外,遗产还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的特点。所谓时间上的特定性,是指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个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公民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后,已经成为继承人的财产,也不再属于遗产范畴。所以遗产只存在于一个特定的时段之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梁峰、韦林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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