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亲人不睦家必败,家和才能万事兴。亲人之间要和和睦睦,家庭才能顺心,可是一对同母异父的姐妹,却在父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对簿公堂。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的呢?
基本案情:母亲与继父离婚,继父去世,继女讨要抚恤金
阎华(化名)于1973年出生,1977年因母亲段某与闫某再婚,便随母亲与闫某一起生活。婚后段某与闫某生育一女闫霞(化名)。后因感情不和,1995年段某起诉闫某离婚,1995年3月29日法院作出调解:段某与闫某离婚,婚生女闫霞随闫某生活。2016年2月26日闫某去世。闫某所在公司共发放闫某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5万余元,已由闫霞支取。就因为这5万余元的分割问题,同母异父的两姐妹对簿公堂。
闫霞称阎华作为继女只是因其母与继父再婚,但二人早已离婚。且阎华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享有继承权。
阎华称未尽赡养义务系因其继父一直在平山生活,闫霞从中阻挡,不告诉在平山的具体住址,故不能尽到赡养义务。阎华主张平均分配抚恤金及丧葬费。
另外,闫某与段某离婚后未再婚,闫某丧葬事宜由闫霞办理,丧葬费也由闫霞支付。
法院判决:抚养关系形成,继女有权分割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闫某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因1977年阎华母亲带其与闫某结婚,婚后一起生活,故闫某与阎华形成抚养关系,虽阎华母亲与闫某离婚,但并不改变闫某与其的抚养关系。故阎华、闫霞均有权继承闫某遗产。关于丧葬费,因由闫霞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丧葬费,故丧葬费应归闫霞所有。本案中,抚恤金虽不属遗产,但应参照遗产进行分割。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阎华对闫某未尽到赡养义务,闫霞对闫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考虑到阎华为继子女,闫霞为亲生女儿的客观事实,酌定阎华享有抚恤金1万元。因丧葬费及抚恤金均已由闫霞支取,故闫霞应给付阎华抚恤金1万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没有具体规定。部分学者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为: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本案中,阎华从小就跟继父生活在一起,长达18年,继父担负了其生活、教育的责任。因此,继父与阎华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子女享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其未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会少分或不分遗产。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