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病亡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配偶及子女对该共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结该案件,对一次性抚恤金进行了分配。
冯某系农业局离职干部,其于2016年11月因病去世。2017年2月23日白水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冯某的丧葬费3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7万余元下发给冯某所在单位老干局,冯某之妻张某及其子冯某某、女儿大冯、小冯就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该抚恤金的分割应按遗产处理,依照其丈夫冯某的遗嘱,该抚恤金应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冯某某认为,他为其父冯某尽了赡养义务,且为处理其父丧葬事宜花费5万余元,原、被告均应共同承担该费用,要求分配时从该抚恤金先扣除该丧葬费用,剩余抚恤金分割时给其适当多分。被告大冯要求依法分割该抚恤金,被告小冯以该协议她未参与,不认可被告该分配协议,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抚恤金的分配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适当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和对死者的依赖程度予以分割。原告张某是死者之妻,主要依赖死者的生前生活,且现在无劳动能力,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在分配份额酌情予以照顾,张某应得份额按照50%确定,剩余抚恤金由三被告均等分割。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被告冯某某处理了其父冯某的丧葬事宜,该丧葬费归冯某某所有。被告冯某某亚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其支出的丧葬费用的意见,涉及遗产分割,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来源:白水法院 通讯员 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