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拍卖后流拍怎么办,变卖后还是没人买法院如何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01:31:56

三次拍卖后流拍怎么办,变卖后还是没人买法院如何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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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253号,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编者注推送此则案例主要是提醒注意银行在受托清收不良资产情形下如何处理抵债的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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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区支行。

被执行人:安徽宏大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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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六安中院在执行农行金安区支行与江淮公司、宏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开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宏大公司、江淮公司所有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六处房屋,2017年3月15日第三次流拍

2017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出转授权申请书,请求授权农行以自己的名义接受第三次流拍的资产抵债。2017年5月2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同意授权。

农行金安区支行在同日向六安中院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抵债资产,该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执行裁定,裁定将前述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73.03万元交付农行金安区支行,以抵偿其部分债权。

江淮公司请求撤销安徽高院(2019)皖执复133号复议裁定、六安中院(2019)皖15执异6号异议裁定及(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执行裁定,立即解除对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主要理由:六安中院对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于2017年3月16日第三次流拍,2017年5月24日农行金安区支行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抵债资产。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编者注(*ce17406):现已修订为第二十五条,点击标题可查阅修订对比版全文】的规定,该申请已经明显超出了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在此情况下,六安中院应当依法解除对上述资产的查封措施,并将该资产退还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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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六安中院(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应予撤销。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该款规定的内容是:“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纵观该规定,其出发点是在依法及时实现债权与避免执行程序过于冗长而损害被被执行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就避免执行程序过于冗长而损害被执行人权益而言,该款规定主要是从价格和期限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一,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格不能低于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第二,不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一直处于被查封控制状态,如果以物抵债及变卖均不能处置的,应及时退还给被执行人。

具体而言,在第三次流拍且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因为执行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而变卖的最长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故在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拍卖财产一般最长应在六十七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而在本案中,自2017年3月15日案涉标的物第三次拍卖流拍至2017年5月24日农行金安区支行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共计经过了六十九日,超过了六十七日故六安中院准许其以物抵债申请并作出(2011)六执字第000414号以物抵债裁定,确实存有一定瑕疵。

但从全案情况来看,农行金安区支行是因履行报批手续而超期二日,并非是消极放任所致;且超期仅为二日,时间较短,标的物的价值较第三次流拍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六安中院裁定确认申请执行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进行以物抵债,并未实质损害江淮公司的财产权益,故江淮公司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解除对案涉资产的查封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的理由并不充分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权益的平衡保护,本院对江淮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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