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赵某因创业期间现金流通的需要,向自己好友郑某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赵某向郑某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然而,双方在对于还款日期的约定并未体现在书面合同中,而是双方通过口头约定,赵某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然而在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已至后,赵某却未进行还款,故郑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借口合同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拒绝进行还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郑某可随时主张赵某还款,遂依法判决赵某返还郑某借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郑某和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赵某向郑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双方口头对还款日期进行了约定,但并未见诸于书面合同,故借款人赵某以此为由拒绝还款。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郑某可以随时要求赵某还款,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也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诉讼时效从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