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几年过期,三种借条无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0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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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几年过期,三种借条无效(1)

争议焦点:借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山东济宁,高某和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31日,杨某向高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杨某在借据上予以签名并按手印。

2022年3月1日,出借人高某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借款人杨某辩称自己已偿还完借款,只是忘了要回借据,并且出借人高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载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出借人高某在直至本案起诉前,长达19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借款人杨某主张过权利。

借款人杨某提出,在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下,出借人高某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杨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出借人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诉讼时效已过

本案中,引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典》中改为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案涉借款发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从到期还款之日起,二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高某于2022年才向被告杨某主张权利,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被告是否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应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诉讼时效的类型要注意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有: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②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延长诉讼时效的六种办法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所签署的借条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否则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保留催讨债务的律师函、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3.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要求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以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文章来源:公众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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