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不写还款日期,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都会说20年内起诉都不过时效。真的是这样吗,我想聊一聊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让各位进行一下了解,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问题。这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时效是否超过的焦点问题之一。我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能协商,按协商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协商,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日期的,按照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上都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该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第一次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这时债权人从被拒绝之日起就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因此从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次,关于货物欠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之日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三年。
第三、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如果债权人在以上诉讼时效起算的三年内,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具体包括: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字或者送达给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并到达或应当到达当事人的;对方下落不明,在对方所在省级或国家级媒体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等);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行为的。这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或者程序终结之日重新计算。中断可以有多次,但是请记住,如果超过20年,就没有中断了,就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了,很难再取得胜诉权了。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其实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较少用到,在这里就不细说了,附上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上,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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