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哈尔滨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哈尔滨市户口,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哈尔滨市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那么问题来了,你该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接下来正式开讲,确定待遇领取地的两种情形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领取地遵循以下原则
⑴基本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⑵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⑷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二,黑龙江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黑龙江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三、办理退休手续所需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2)社保卡(放大1.5倍),复印件3份
(3)如领取过失业金,需提供失业证
老版及新版全部复印件1份
注意!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或军龄档案材料,(已审核人事档案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无需提供)
企业参保的原女干部申请按工人岗位退休的,还应提供申报退休前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现岗位为工人岗位,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如劳动合同不能明确岗位性质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与最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
养老金的发放原则是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工作年限越长
相应的缴费年限就越长
养老保险缴存自然就多了
因此
大伙儿还是要好好工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