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主要结构
日本养老金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为实施于 1942 年的《工人养老保险法》,在初期 即形成了以国民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共济养老金为主体的国民养老金体系。二战刚 刚结束后,日本养老制度经历过一段混乱时期,当时厚生年金发放的给付开始年龄为 男女都是 55 岁。1954 年,日本修订法律将男性发放厚生年金的年龄提高为 60 岁。 1994 年日本老龄化程度已达 14%,1990-2000 年,房产泡沫破裂,日本经济形势严峻, 养老金制度以延后退休、调高缴费和降低给付为改革方向。旧的 DB 计划以厚生年金 基金为代表,在经济衰退期出现了资金无法收回、基金崩盘的现象,于是 2002 年日 本政府参考欧美的企业年金制度,设立了新的 DB 计划,并引入 DC 计划,开启了 DB计划向 DC 计划转变的序幕。随着人口的老龄化,目前日本养老金的给付年龄已提高 至 65 岁。
(1)第一支柱:国民养老金
国民养老金(National Pension)是日本基础的具有强制性的养老保障国民养老 金,覆盖所有 20-60 岁的日本公民,和大多数同属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一样,管理 费用由中央支付。
国民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分为三类:第一号被保险人主要包括农民、个体商户和学 生,被保险者自己缴纳定额的保费,由政府负担基础养老金支出的三分之一事务费; 第二号被保险人为已经加入共济养老金或厚生养老金的公务员、私营企业职工,保费 以定率从其工资中扣除,企业负担二分之一的保险金;第三号被保人是第二号被保人 的配偶,由于日本女性外出工作比例较低,第三号被保人一般为照顾家庭的主妇,这 部分保险金直接从第二号被保险者的工资中扣除。国民养老金由政府投入到 GPIF 中 统一投资运营。
(2)第二支柱: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
始于 1941 年的厚生养老金主要针对的是非国企员工,凡 65 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企 事业职工均可参加,雇主和受保人分别承担 50%的保费。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也 被称为员工养老金。
厚生养老金保险的对象是正式员工在 5 人以上企业单位的员工,是一种政府强制、 受益与收入挂钩的养老计划。共济养老金涵盖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 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共济组合。公共和私人部门员工及其家属是通过向厚生养 老金及共济养老金的强制性交费来参加国民养老金,而不是直接向国民养老金缴纳。
第二层次的养老金都属于国民养老金的补充,符合条件的员工被要求强制加入, 行政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2004 年以前厚生养老金的保险费率为 14.996%, 2004 年厚生养老金法改革后,规定保险费率每年递增 0.354%,至 2017 年,月保险费 率达到 18.3%时基本稳定下来。
(3)第三支柱:补充养老金
第三层次的补充养老金由企业补充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包括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一次性退休金、农业年金基金等,其中一次 性退职金是日本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为针对个人的 商业保险,加入的公民可在退休后获得养老金。补充养老金计划不具有强制性,公民 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参加。
4.2.投资运营情况
2000 年以前,日本的公共养老基金汇集后全部存由大藏省资金运营部通过财政 投融资机构进行投资分配,收益上交日本厚生省。此种投资方式信息不够公开,市场难以发挥有限的监督职能。因此,日本政府在 2001 年对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机构进行 改革,建立了政府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由后生劳动省监督,日本公共养老金 一部分通过金融机构投资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另一部分通过“财政融资基金特别会 计”进行财政投融资债券的投资运作。
在 2001 年以前,GPIF 的投资包括财政投融资债券和金融市场。2001 年养老基金 投资机构改革以来,财政投融资债券整体呈下降趋势。2005 年,财政投融资债券投 资额达到最高,为 20.65 万亿日元,占投资总额的 29.8%,此后,财政投融资债券的 占比不断下跌, 2018 年,其投资额仅有 0.89 万亿日元,占投资总额的 0.59%。财 政投融资债券的占比不断减少,而通过金融市场投资的公共养老基金总金额与占比都 在不断增加。
政府规定,GPIF 负责的公共养老基金投资不能进行投机性行为,且对同一公司 持有的股票数量应有限制,可以投资于货币期权、外汇期货、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金融产品,也可以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但不可以进行利率互换、利率期货、货币互 换、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更不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基础设施建设、房 地产等项目。
近年来,日本公共养老金基金的资产规模虽略有波动,但整体为上升趋势。此外, 投资于国内股票的金额也呈上升趋势;相反,投资于国内债券的资产金额降低。这是 因为 2013 年 6 月,GPIF 宣布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减少对国内债券的投资比例,增 加股票市场的投资规模,同时将更多的资产投向海外市场。但是,投资策略的调整并 没有稳定的增加养老基金投资收益。
GPIF 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波动较为剧烈,虽然 2011 年-2014 年收益较为稳定, 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 2015 年收益剧烈下跌,甚至为负收益,随后,2016 年、2017 虽然实现了正收益,但 2018 年、2019 年再一次下跌为负收益,2020 年则 达到了 25.15%,为历史最高收益,2021 年的最新收益数据为 6.59%。
5.智利养老保险体系5.1.主要结构
1924 年,智利建立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制度,给付规则由政治部门设定。现 收现付制有诸多优点,能够保证养老金的即期发放、风险共担、社会共济和管理成本 低等;但是缺点也明显,代际收入矛盾、缺乏动态效率等。这些缺陷在上世纪 70 年 代的智利已经集中爆发,使得该体系难以为继。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条块分割严重。 1979 年智利 32 个不同的独立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着上百种不同的养老金计划,公共账 户统筹管理难度较大 ;第二,动态效率恶化,收支难度平衡加大。老龄化加速导致缴 费的人越来越少而领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负责对公共账户兜底的财政苦不堪言;第 三,由于逃费、失业等现象加剧,社保参保率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智利政府决 定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1980 年 11 月,3500 号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新的 养老金制度将原来的现收现付制彻底改为完全积累制,成立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AFP)并为加入的成员建立专门的养老金账户。随着行业的标准不断提高和治理的 完善,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由最初的 12 个减少为 6 个。
改革后的智利养老金第一支柱是针对贫困人口的、由政府负责兜底的最低养老保 障计划,包括养老救济金和最低养老金保障计划。第二支柱则为强制储蓄的个人账户, 规定雇主不需缴费,员工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即可。等到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 的积累额来决定养老金的领取金额。在新的养老金制度下,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额与 个人缴费额直接相关。在养老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方面,政府聘请私营养老基金公司来 负责养老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工作,并规定,要求养老基金资产要与其他资产分 开,且其经营收益全部归养老基金账户。智利的养老金制度采用了完全市场化的运营 机制,同时专门设立了养老基金监管局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以保障投资的 安全性;此外,智利政府还严格规定了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收益,投资范围包 括债券、股票、票据、共同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养老基金投资 总金额的 30%,投资收益必须保证不能低于过去 12 个月全部养老基金平均实际收益 的 2%。第三支柱的养老金为自愿性的个人储蓄计划。
5.2.投资运营情况
智利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仅包含作为第二支柱的强制性个人养老金计划。 在改革初期,智利政府只允许养老基金进行简单的组合投资,允许的投资类型包括国 债、票据、股票等。在 20 世纪初,智利政府放宽了投资的限制,对股票和海外基金 的投资比例分别放宽至 30%和 11%,2002 年起,智利政府进一步放宽投资规则,一方 面,不断增加海外投资的比例,将海外投资比例从 45%逐渐增加至 80%;另一方面, 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多组合投资。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债券和股票的不同比例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组合产品, 分别为:最高风险的 A 型基金、有风险的 B 型基金、中等风险的 C 型基金、保守的 D 型基金以及最保守的 E 型基金,并对参保人进行了限制。
近十年来,从整体上来说,智利用于投资的养老基金资产稳步缓慢增加。事实上, 智利的养老金制度体系改革初期,养老基金规模增速很快,1991 年和 2009 年增长率 甚至达到 50%左右,但收益率波动也较剧烈。2009 年,养老基金投资的总额为 1180.53 亿美元,按照资产类别划分,海外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43.85%,金融机构投资 占总投资额的 19.3%,企业部门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27.0%,而国有部门投资仅占总投 资额的 9.75%。虽然 2011 年海外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下降为 36.38%,但是,近两 年海外投资占比又有所回升,达到 40%以上,2021 年接近 50%;金融机构投资比例经 历了先下降后回升又下降的变化;而国有部门投资的比例从 2009 年以来稳步上升, 近年来变化趋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