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两人合伙做生意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合伙开一家店、合伙承包一个工程等等。
由于合伙过程中重事轻理,导致在处理合伙争议时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路径,比如合伙结束后,清算与盈亏分担的问题。
在合伙中,为什么清算与盈亏分担难?
第一,合伙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这也在引导和提倡在合伙活动中应优先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
但现实中,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合伙非常多,这在出现合伙纠纷中,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证明存在合伙关系。
第二,关于合伙中盈亏分配的顺序,《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盈亏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约定-协商-出资-平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条关于盈亏分担的规定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合伙产生的利润与亏损已经核算明确。
清算,是核算合伙盈亏的重要环节。
而现实中,清算一般需要全体合伙人参与,但出现纠纷后,合伙人之间往往互相失去信任,谁也不愿意拿出手里的各种资料,导致清算不成。
个人合伙与公司、合伙企业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开启清算大门,但个人合伙能否完成清算几乎全看“合伙人心情”。
因此,在个人合伙中,一旦出现纠纷,就导致清算难,无法清算则无法得出盈亏,进而无法进入分配环节。
法律规定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无法对接的困境。
面对此困境,有些司法裁判支持如果合伙人故意不进行清算,则其他合伙人可以主张让该合伙人返还出资款,曲线救国。
但是,这也无法完全解开合伙清算的症结。
在合伙过程中,资金是流动的,合伙项目一边运转,资金一边回流,合伙人的出资本金已经足额回款,明明看到合伙项目最终有盈利,但就是因为一方不配合不清算而无法分配。
到最后,要不放任不管,要不投入很大的时间精力监督对方,为后续侵权之诉做准备。
合伙人不清算,怎么办?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合伙难题的关键在事前,事后救济很难。
比如,在合伙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约定具体的地点用于存放管理合伙资料;约定具体的时间进行阶段性对账等。
避免出现工作中各管一方,到最后各算各账,赚了不吭,赔了维权,一件好事,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