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合伙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合伙人不分红以何名起诉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16:29:50

案情:张三和李四合伙开办某加工企业,在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登记,后因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关停。张三对政府关停行为不服,而李四则顾虑重重,合伙人内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眼看起诉期限届满,无奈之下,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政府关停企业的行政行为。基层法院以张三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张三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关停行为与张三具有利害关系,张三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基层法院立案受理。

焦点:事关企业的行政行为,合伙人能否以自己名义到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合伙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合伙人不分红以何名起诉(1)

答案:张三作为企业合伙人,案涉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基层法院认为关停行为是政府对企业作出的,如果提起诉讼,应当以企业名义起诉,故张三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张三在二审当中提出,鉴于合伙人之间对起诉事宜有分歧,以企业名义起诉在客观上不能实现,另案涉行政行为虽然是对企业作出,但张三作为合伙人,该关停的行政效力已实际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该行政行为与张三具有利害关系,故张三有权对关停行为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二审意见。

提示:

1、本案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鉴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尽量以登记字号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有直接的法律规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处理。

2、如果合伙人只有合伙协议,没有办理登记没有字号,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原告。具体操作的时候,由全体合伙人推选代表,出具推选书。推选的代表可以直接经办,但名义上仍然要以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

3、合伙人对起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无法用企业名义起诉。则部分合伙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诉讼,法院亦应当受理。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可以追加其他合伙人为第三人。

4、法律条款是固定的,但运用是灵活的。对某个事实,适用某个条款上貌似无可争议,但如有其他条款加以引用,则可以柳暗花明,毕竟,法律条款是相通的,且也不应孤立教条对待。

部分合伙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合伙人不分红以何名起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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