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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每家合伙企业都想实现持续发展、永续经营的目标,但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企业难免会走向散伙。
合伙企业的散伙,其实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歇业、清算散伙其二则是走向上市、企业改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一旦走向散伙,那么企业本身的使命就已经完结,而这就必然涉及财产或债务分割的问题。因此,合伙人模式方案必须设计完善的散伙规则,避免企业解散时出现纠纷。
关于散伙规则的设计要点,企业必须明确的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互相协商,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配 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具体而言,关于合伙企业散伙时的财产和债务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几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考虑。
第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以上条款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二,企业财产分割以协议为先、协商进行。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条款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