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清算怎么处理,个人合伙不清算如何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16:08:36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再次提出改革要求;2022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收官之年,在全国及各地政府工作中对国资国企的改革仍进一步强调。

在国企改革中,“两非”剥离和“两资”清退、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是国企改革、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重要方面,“两非”是指非主业、非优势业务,“两资”是指无效资产、低效资产,“僵尸企业”主要是指已经停产或者半停产、常年亏损、丧失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

国企进行“两非”剥离、“两资”清退、“僵尸企业”处置,主要是通过资产置换、对外转让、无偿划转、内部*、解散清算等方式进行,也即国有企业投资的退出,国有企业自主进行投资退出时,常见的方式有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减资、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围绕国有企业解散清算退出方式进行分析,从主体上来看,国有企业类型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从程序上来看,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清算为公司解散的主要方式,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清算程序,在适用法律、启动原因、申请主体、清算主体、职权、流程等方面与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差别较大。碍于篇幅限制,本文主要分析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一、清算流程

(一)自行清算

1、清算前提:解散

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是进行清算的前提之一,根据《民法典》[1]及《公司法》[2]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主要包括:存续期间届满、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权力机构(*会或*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特定情形下法院判决解散。

2、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3]的规定,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大会确定的人员。

3、清算组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4],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于10日内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取得备案确认通知书。

4、通知、公告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进行公告,公告的方式为在全国范围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5],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债权申报

债权人自接到上述通知30日内或者于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一般不得清偿债务。

6、清算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开始后,标的公司的章、证、照以及业务合同、人事材料及其他公司材料等全面移交给算组负责。清算组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职权,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并制定清算方案。[6]清算方案是法定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详细的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梳理和处置方案等。

在此阶段,如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宣告*,进入*清算程序。[7]

7、确认清算方案

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由公司的*会/大会进行确认,如有修改和建议,应当进行修改后,直至通过。

8、执行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公司的财产在支付相应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分配剩余财产,除非章程有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9、制作、确认清算报告

上述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再次报经*会/大会确认。[8]

10、注销

清算报告应当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标的公司进行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工商注销后,标的公司终止。

(二)强制清算

公司的强制清算流程与自行清算流程存在如下不同:

1、启动原因不同

强制清算的前提亦为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但与自行清算不同的时,还需要满足逾期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的清算组存在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9]

2、立案流程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流程如下:

(1)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按照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也可参照使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级别管辖确定。

(2)申请

标的公司的债权人、*、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3)审查

审查一般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亦可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不符合情形的,予以驳回。驳回后,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清算组成员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所、会计所、*清算事务所或上述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10]

4、确认主体不同

如前所述,在自行清算中,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主体为*会或*大会,但是在强制清算中,上述文件的确认主体应为人民法院。

二、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中的合规风险与建议

鉴于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流程具有相似性,因此在此统一分析,同时此处既有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面临的普遍性风险,也包括国企国有资产涉及的特殊性风险。

(一)公司解散阶段存在瑕疵的合规风险与建议

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中,均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对于公司主动解散的情况,应当经过*会或*大会的决议。

同时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的解散,还应当注意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11]。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须提前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除了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还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2]

公司作出的决议如存在通知时间、召集程序、出席人数、表决比例等未满足公司章程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将会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从而严重影响后续工作。在国有企业中,如果未能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续工作亦难以展开,如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被申请*的案件中,因其主管部门未审核批准,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对其的*申请[13],虽然此案并非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但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国企主管部门审批与否对企业能否进入清算阶段有着严重的影响。

因此国有企业拟通过主动解散的形式清退股权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国有企业审批的特别程序,并严格依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的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会议文件。

(二)公司解散时,*未实缴出资的合规风险和建议

公司在清算程序中,应当清算公司财产并编制清算方案,对于*尚未实缴的出资,无论是否到期,在公司解散时,均应作为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因此,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要求*或发起人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4]。

在张晨与北京聚洋一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案件与张鲁滨、上海荣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分别支持了清算组、债权人对公司解散时未实缴出资的*的追收或清偿主张[15]。

因此,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应当履行起出资义务,并全面了解调查、梳理标的公司对外负债情况,以便开展后续的解散、清算工作。

(三)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的主要合规风险及防范建议

1、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

对于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无法进行清算的,上述义务人应对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

相关案例如张宝海等与蔡瑞歆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刘惠俊等与北京市重型电缆厂*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17]。

2、未履行通知、公告程序

如本文第一部分清算流程中所述,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否则因此导致债权人未能进行申报债权未能获得清偿的,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如贺世飞、贺世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陈北南等与张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18]。

3、清算中存在恶意、欺诈行为

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9]。

相关案例如李宏漪与尉鑫磊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贺世飞、贺世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20]。

4、清算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存在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行为,除了需要退还,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1]。清算义务人或清算中有关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参照企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22]。上述行为甚至会导致刑事风险[23]。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合规风险及建议

如前所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经过清算,未能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务操作中也称为保结责任,此时,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一般为清偿责任和清理责任,具体以其在注销登记时签署的保结承诺文件为准以及其在公司获得的分配为限[24]。上述责任即使是在执行程序中,仍然不可避免[25]。

上述风险在陈兰、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李宁与郭占英、周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中均未避免[26]。

因此,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勤勉的履行其清算义务,恪尽职守、及时全面的履行义务,妥善保管或者督促其他责任人保管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或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承担责任。

(四)清算财产时的合规风险及建议

公司解散清算财产应当编制财产清单,清单应当合法公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交由*会/大会、人民法院确认,否则公司及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27]。

对于国有企业的清算而言,多个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需要依法进行评估[28],并对评估的方式、评估机构的选择、履职要求等做出具体要求。

对于未经评估而进行资产转让、清算的,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进而认定相关人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清算阶段清理财产时,清算义务人或清算组成员应严格清查各项财产,进行盘点、核对,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避免因未能评估或过失造成公司、*、债务人的损失,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承担责任。

五、结语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也面临着巨大问题和风险,为了响应国家国企改革、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政策,各企业对“僵尸企业”“特困企业”进行自主梳理、主动解散清算并注销,是治本之策,因此,在国企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并注销流程中,更要注重合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取得更多实质性的成果。

注释:

[1]《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会或者*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7]《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8]《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利益的。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12]《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1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破申38号裁定书。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375号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民终2279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3966号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238号。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1289号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3393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8010号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1289号。

[2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3]《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民终252号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执异68号。

[27]《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马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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