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车是营运车辆吗,营运汽车租赁交易价格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2:41:20

为严防新冠病毒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省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严防疫情传播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以有偿服务方式,擅自从事包车、班线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伪造、套用、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明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汽车客运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高速公路服务区、疫情防控点卡口等重点路段聚集地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三、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以“网络车”、“拼车”、“顺风车”为名,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抖音、快手电话等形式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为严格防范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将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揽客、甩客、下客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对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做好自身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置。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州县(市)交通运输或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及时提供非法营运车辆有效线索及证据,坚决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传播渠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临夏州公安局

2022年10月20日

举报电话:

临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6216957

临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0930—6388611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0930—6360638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6322599

永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8830141

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8832588

临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6388880

临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3261047

康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4421739

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4425567

和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5521098

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5420007

积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7721142

积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3830106884

广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5624293

广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5622217

东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7121209

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0—71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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