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护法运动失败后,于1920年底重回广州,重建军政府,宣言继续护法,此即为第二次护法运动。1921年4月7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4月10日,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发表对内对外宣言。(如下图)
对内宣言:“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文既为致力创造民国之人,国会代表民意,复责文以戡乱图治,大义所在,其何敢辞。窃维破坏建设,其事非有后先,政制不良,则政治无术。集权专制,为自满清以来之秕政,今欲解决中央与地方永久之纠纷,惟有使各省人民完成自治,自定省宪,自选省长,中央分权于各省,各省分权于各县,庶几既分之民国,复以自治主义相结合,以归于统一,不必穷兵黩武,徒苦吾民。至于重要经济事业,则由中央积极担任,发展实业,保护平民。对于外交,由中央负责,根据民意,讲信修睦,维持国际平等地位,保障远东永久和平。”
对外宣言:“自一九一七年六月,非法解散国会,北京已无合法政.府存在,国会为全国各省各区惟一合法代表机关,因是组织政.府,举文为中华民国大总统。文为建设民国之人,不能坐视民国危急之秋,自惜其力,不加援手。今决意殚竭能力,忠诚奉职,俾我国民,咸获满意焉。……文之第一职务,在统一民国各省各区,置诸进步修明之政.府管理之下,尊重列强依条约及成例,正当取得之合法权利。全国最大之资源,悉予开发,抱开放门户主义,欢迎外国之资本及技术。”
当孙中山在广州建立革命政府宣言护法、计划北伐时,北洋政府却受孙中山影响,将总统宣誓制度写入宪法。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除了上文所述要求国家元首宣誓外,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为“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
军官的誓词为“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为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
教职员的誓词为“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