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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作为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引起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以对抗用人单位可能提出的超过仲裁时效抗辩。
2021年6月18日,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罗某销售提成佣金251416.92元;仲裁费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2021年7月27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罗某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销售提成佣金差额232714.73元;驳回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罗某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销售提成佣金差额232714.73元;本案诉讼费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高明法院认为,双方的首要争议在于罗某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罗某于2019年9月3日离职,在庭审中陈述离职原因时明确是因为罗某的岗位不断变动、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案涉提成,故罗某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某房地产公司关于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于法有据,判令其无需向罗某支付销售提成佣金差额。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是罗某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本案中,罗某从2019年9月3日离职,并陈述离职原因时明确是因为岗位不断变动、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案涉提成,故其应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将超过仲裁时效,其诉求将得不到保护。这也提醒我们劳动者,一旦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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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