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新生儿需要更改名字,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即可。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浦城县公安局于 2019-12-20 15: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