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办法,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7:48:25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日前,济宁市财政局印发《济宁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代管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取消其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后,收到的除本级财政拨款以外纳入市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界定资金范围。财政代管资金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其他单位转来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收回或扣回本单位暂付或垫付原规定用途资金,暂存其他代扣代缴款项等。不得将非税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作为往来资金收取。

严格账户管理。预算单位因业务需要开设或变更代管资金账户时,应向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绩效中心)提出申请,并附市编办的单位设立批复,经绩效中心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同意后,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财政代管资金专户下开设或变更子账户。

明确支付核算。绩效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代管资金用款申请,审核资金信息,为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核算代管资金。市财政局国库科对代管资金进行总账核算,绩效中心对代管资金分单位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对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账证相符。

强化监督管理。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认真审核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加强代管资金监督检查,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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