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遗漏的怎么补办,农村土地确权证书丢了怎么补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10:01:18

根据国家政策,农村都在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什么是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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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国第一轮土地承包始于1983年至1984年,当时规定土地承包期是15年,也就意味第一轮承包期在1998年底到期。1998年我国二轮承包成为本次土地确权的基本依据。

二、什么性质的土地可以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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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如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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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还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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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如何解决因土地确权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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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步,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特别强调,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另外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进行书面告知。

六、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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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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