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于海驾驶顺通公司的客车行驶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于海紧急刹车,造成客车内乘客庄晓涛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自行车骑车人张炜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海负次要责任,庄晓涛无责任。
庄晓涛受伤后,被送至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相关费用由顺通公司支付。庄晓涛在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庄晓涛出院后,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庄晓涛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客车驾驶员于海紧急刹车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应当由客车公司承担自己的赔偿。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庄晓涛将顺通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庄晓涛作为乘客,顺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庄晓涛在顺通公司承运的公交车上受伤,顺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庄晓涛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庄晓涛与顺通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但顺通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庄晓涛认为自己的的各项损失数额为:1.误工费51079元;2.护理费12000元;3.营养费3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5.交通费酌定为300元;6.伤残赔偿金94400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67019元,应由顺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顺通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代替顺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庄晓涛依据旅客承运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合同之诉,要求顺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不适用人身损害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同时,保险合同所依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庄晓涛保险赔偿金合计162019元。
律师建议
本案中,庄晓涛依据旅客承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认为客运公司没有将自己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所以要求客运公司按照承运合同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失。法院对于庄晓涛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由保险公司代替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