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纪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
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被告刘某返还定金5万元
并赔偿纪某损失
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及时地履行己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时,亦应按照违约条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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