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
先来玩个简单的游戏:
咱们的题干
节选自一张借条
“……张三今借到王五现金壹拾陆万圆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额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结清……。”
怎么样,
找出问题了吗?
实在没发现的话,
那你也得当心了:
打借条时忘记这个“茬”,
清偿时很可能被“找茬”!
01
借钱:约定利息3分
2016年,
张三急需资金用于周转,
经李四居间介绍,
找到了王五,
向其借款。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
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
之后,
王五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三。
借款到期后,
张三连本带息,
向王五全部清偿。
有了这一次经历,
王五认为张三还算靠谱,
值得信任。
于是,
在2017年,
当张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时,
王五毫不犹豫向张三出借16万元。
张三为此出具借条,
载明:
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借款利息:3分
02
争议:利息如何计算?
一年多的时间很快过去,
王五拿着借条上门,
让张三依约还本付息。
白纸黑字的借条
摆在两人中间。
双方对其中的借款事实、
借款期限均无异议,
争议却集中在了
借条上并不起眼的这四个字上:
利息3分
VS
张三
VS
王五
“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
“利息3分”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
掐指一算,
这月息3%和年息3%,
足有12倍的差距。
怪不得张三和王五
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
03
判决:定为年息24%
双方协商不成,
王五遂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张三
按年息36%还本付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张三应按月息2%,
即年息24%还本付息。
张三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后判的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张三主张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张的年息36%?
早就料到你会这样问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三与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语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作者 / 魏国君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