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最大亮点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息保护的上限,由过去的年息24%降至15.4%左右。除了受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外,融资成本较高也是最高院降低利息保护上限最主要的原因。
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本文整理了借贷新规要点,并在文章尾部附有借条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民间借贷年利率大于15.2%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没有对民间借贷利率修改之前,我们沿用的是两线三区的标准(详见下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在年利率24%至36%范围内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法院予以认可,没有支付的不与认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绝对无效,法院不予保护。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修改之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法语峰言公众号,制图人为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董淮阳律师)
根据司法解释新规定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知,利率的上限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4倍部分无效,从上图可知,利息最高上限为年化17%。
根据新规,年化利率不超过15.4%,也就是我们民间交易习惯中常说的月息为1分2,按照年化利率17%计算,月息也仅为1分4,也就是说利率保护的上限为月息1分2至1分4之间。在202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利息为3.8%,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保护的上限调整为年化利率为15.2%,也就是说从2021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的保护上限不超过月息1分2。
根据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可谓大幅下降,甚至只有过去的一半左右,这有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打击高息牟利行为。
二、年利息 违约金 服务费 中介费 保证金 延期费 滞纳金等总计要在年化利率15.4%以内
除了第一点提到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化利率15.4%外,最高院也严控出借人通过巧立其他名目的费用变相增加个人或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是利息,还是利息加其他名目的费用总和,是不能超过利息保护上限的。
三、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沿用24%-36%的老规定
根据新规的规定,在新规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之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仍然适用老规定,也就是本文前面论述的两线三区利息标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照新规的规定,以合同成立时也即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利率保护的上限。
原告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合同成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差别并不大,跟去过去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区间来看,范围在3.85%-4.25%。
(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法语峰言公众号,制图人为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董淮阳律师)
四、打借条时最好写明借款用途,同时在借条中写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亲戚关系以免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