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修改微信朋友圈下的签名,微信怎么修改朋友圈个性签名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9 05:12:45

当前,北京市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针对近日时有发生的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5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推出“十问十答”,助力提高疫情防控法律意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法治防线。

问1.

闲着无聊,我可以开开疫情“玩笑”吗?

检察官答:疫情玩笑开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恶意编造确诊等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及时对虚假信息辟谣,于2020年2月11日批准逮捕刘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以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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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私自外出、隐瞒行程,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检察官答: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底,北京市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疫情中风险地区。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私营诊所治疗。同月9日,王某被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后,隐瞒在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最终导致其密切接触者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5人确诊新冠肺炎病例,4人无症状感染者。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商请介入侦查,引导明确侦查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并依法予以追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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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核酸检测点的“小蓝人”也没穿制服,凭啥要配合他们工作?

检察官答:让我来告诉您,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

温某某妨害公务案——在核酸检测点毁坏隔离设施、殴打防控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6日至17日,阜蒙县开展全县农村乡镇第一轮核酸检测工作。3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核酸检测点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私自插队被工作人员制止后,离开检测点回到家中取菜刀返回检测点,持刀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并对现场隔离设施进行砍、砸,致使工作人员受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妨碍了核酸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7日对温某某立案侦查。3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温某某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扎实证据基础。3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被告人温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持刀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2022年3月2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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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实现核酸“自由”?

检察官答:万万不行!广大群众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酸检测,切莫图省事对核酸检测报告动歪心思。若在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时,伪造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若因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为数百名运煤车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自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某帮助他人将过期的核酸检测报告扫描,使用Photoshop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模仿审核医生的签名,然后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书,并向对方收取5元费用。梁某某通过这种手段共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本案2021年10月28日由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岚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讯问,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月21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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