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修改微信朋友圈下的签名,微信怎么修改朋友圈个性签名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9 05:12:45

问5.

“群里卖,我也卖;没有货,不怪我”,谎称有能力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检察官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切莫以疫情相关事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若虚构能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事实,将他人的钱款非法占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案例

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2月,被告人徐某清在没有销售和生产途径,仅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推销口罩的情况下,套用别人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有很多口罩,取得被害人徐某的信任后,收取对方人民币34.25万元。后徐某清谎称口罩因防疫期间快递公司停工,让被害人等待。徐某清将钱款用于购买汽车。

徐某清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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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封控这么久,在家宅不住,可以串个门、聚个餐吗?

检察官答:封控区居民要严格执行居家隔离相关政策,坚持“足不出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另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上海浦东新区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8日5时至4月1日5时,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封控, 3月31日9时许,封控区内居民田某某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被民警发现,防疫工作人员及执勤民警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后民警将情况通报居委会,要求加强管理,经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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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虽然确诊了,我可以对流调员“有所保留”吗?

检察官答:当然不可以,切记做到“毫无保留”。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刻意隐瞒实际居住地和行程轨迹,导致相关风险点位和人员未及时有效管控,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后果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苏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2年5月7日“平安北京”情况通报)

北京市房山区确诊病例苏某某(男,59岁),承租并居住在窦店镇一街村某养殖大院内,并将该大院转租给25名住户。4月27日,苏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因担心养殖大院被封控,在接受流调中谎称一直在他处独自居住,直至养殖大院另一租户核酸检测阳性后,方承认自己居住在该大院内。与苏某某关联确诊病例达29人,窦店镇一街村860户、1300余人被临时封控。目前苏某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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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出行,我拒不扫描健康宝会违法吗?

检察官答:不配合防疫可能违法!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是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公务人员。公民应该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健康宝和行程码、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

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迅速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于2020年2月6日批准逮捕王某某,同年2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2020年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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