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大宪章》
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约翰从上到下没有一根汗毛愿意接受《大宪章》但是在武力之下,他也不得不在文件上签字。而且就算签了字,《大宪章》也只是一个和平条约,并不是法律条文,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于是内战又起。
一年之后约翰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战事也随之终结,后来亨利三世就多次删改《大宪章》,到1225年的时候被删的就剩下第三十七条了。
后来到了十五、十六世纪英国王权强化,《大宪章》就很少再被人提起。但是由于它始终有着限制王权的作用,所以封建贵族和国王一有矛盾的时候,就逼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
▲位于纽约索比斯的《大宪章》手稿
而《大宪章》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追认的,不过这个时候英国咋就已经君主立宪了。也就是说《大宪章》虽然比《权力法案》要早,但是它真正能限制王权,却在《权利法案》之后。
《权力法案》和君主立宪
时间来到1688年,这一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由于这场革命没有发生流血冲突,因此后世称之为“光荣革命”。
第二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内容不多,只有十三条,主要说了两个方面,一个限制国王权力,另一个是保障议会权力。
可能大家没有意识到,不管是《大宪章》还是《权利法案》都是在限制王权,而非剥夺王权,没剥夺就代表王还是有权力,只不过王在法下而已。
▲《权利法案》文稿
因此就算是像《权利法案》在人类历史上这么有意义的文件,也只是“奠定了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政基础,国家权力由君主逐渐转移到议会”,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说从《权利法案》到君主立宪还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倒真的与女王这一家的祖上有关。
1714年,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最后一位国王安妮一世驾崩,为了防止天主教在英国占有统治地位,英国人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女性王室成员的后代,汉诺威选帝侯乔治一世到英国继承王位,结束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一百多年统治,开始了汉诺威王朝。
不过乔治一世出生在德意志,当了英国国王之后最让他头疼的就是英语。他自己是既说不好英语,也听不懂英语。有时候大臣们开会叽里呱啦说一堆,到乔治一世耳朵里可能就剩下几个单词了,后来乔治一世干脆连会议都不出席了,实权也就到了当时的英国首相罗伯特手里。
▲罗伯特·沃波尔
就这样议会才一点一点替代王权成为国家的主宰。后来的乔治三世虽然会说英语,但是这老哥从1811年以后,就时不时精神错乱,一犯病就无法治理国家,由长子乔治四世代为处理朝政,而乔治四世沉醉于奢华的生活,天天都满脑子都是这么让自己走在时代潮流的风口浪尖,更加不理朝政,大部分时间都是首相利物浦自己看着办。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诺威王朝的末代君主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维多利亚女王去世以后,英国进入了科堡-温莎王朝,这一习惯也被保留,形成今天国王统而不治的局面。
因此,虽然英国是君主立宪,但是实际上没有一条法律条文剥夺了国王的权力,这一点也是英国和日本最大的不同,日本目前的宪法是1947年施行的“和平宪法”,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就是“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也就是说,日本天皇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是法律规定,而英国国王和议会之间只是依靠习惯达成的一种默契而已。
王有何权?
那么时至今日,英国国王到底还有什么权力呢?
虽然英国王室在人们的印象中已经成了吉祥物的代名词,但是从法律角度看,王室依然拥有一些权力,比如警告权,如果其他国家侵犯了英国主权,国王或王室其他成员能对此发出警告;宣战权,必要的时候,国王作为三军最高统帅,可以对其宣战;任免首相权,虽然英国首相都是选举产生,但是最终的担任需要经过女王的同意,如果女王对某个首相十分不满意的话,她也是有权去罢免的;法律否决权,英国通过任何一条法律,都需要得到女王的批准,同理,如果女王对某条法律不满意,她是可以有权去否决的。
比如“光荣革命”后,继任英国国王的威廉三世就曾行使过五次行使否决权,否决议会的提案。而上一次行使,还是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这也是英国历史上最后国王行使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