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当事人要参加吗,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场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3 23:08:54

合议庭当事人要参加吗,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场吗(1)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同时,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

那么这个临时的审判组织都应该由哪些人组成呢?组成人员都是什么身份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符合合议审判的案件就应该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就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而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则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当然这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则有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那么这个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9,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条款性内容,就非常清晰说明,这个合议庭一般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前就已经组建完毕,同时确定了审判长人选,以及法官的组成人员,然后就开始履行合议庭的职责了。这里所说的职责就是本文中相关条款性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合议庭的责任还是非常大的,而且需要合议的事项繁多。

另外,向大家普及一些关于合议庭的“号外”知识:

1,合议庭必须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或者是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2,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组成合议庭。

4,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5,合议庭进行评议以后,评议笔录由*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6,重大案件,分歧较大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法院的合议庭,我就介绍这么多了,大家对合议庭也基本了解了。我个人认为,在审判工作中,无论是什么角色,什么职务,都必须依法执法,必须受到《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

也就是说,合议制度只是一种审判制度,依法执法,依法审判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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