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申4623号
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再次开庭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申请人称,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员未提前告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审判组织成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其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再审事由的主张不能支持。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的,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之一的,应予受理:(一)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四)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实务观点
江必新 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出版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采用合议制审理。所谓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实质却由法官一人进行了独任审判,或者在原审庭审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的法官缺席等。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不仅包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而且包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生于自行回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官应当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二是发生于申请回避,即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且此申请已被法院宣告理由成立,但该法官仍参与了审判。
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对审判组织作了总体的原则性的规定,在第二编的各章中,又对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依照这些规定依法组成审判组织,如果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就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而应当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案审理工作的情形,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很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不公,因而应当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