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珠海公安推出“局长信箱”专题系列,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为群众答疑解惑。
“局长信箱”偶尔会收到群众关于报案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咨询。
如何理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不服的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救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巧合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是关于报案的规定,110也是报警服务热线。)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正是依据上面这些规定,群众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
一、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规定了具体流程: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细化了具体流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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