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在是经济发展和当时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当时的40万真的可以称得上是一笔巨资。
对此,赵先生称:父亲在年少时很有实力,担任了多年的村干部,后来从商之后,做个很多生意,买卖木材等,因此日积月累攒下了一笔钱。
原本是打算存起来养老的,现在父亲走了,期限也到了,所以才经过母亲的同意准备取出来。
对于这件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定期储蓄存款单的信息与赵先生提供的存单相符。
而召陵区信用联社则申辩:赵先生一家人提供的存单存在重大瑕疵,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赵先生的父亲并没有在该银行存入所涉存款的款项,因此,银行不具备支付其本息的义务,而赵先生所持有的存单还存在6点纰漏:
1:存单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证实是原万金(地名)信用社的印章。
2:原万金信用社公章的边缘是空心的,而存单上面的边缘是实心的,与事实情况不符。通过对比,确实赵先生提供的存单上面的印章和同时期原万金的印章不符。
3:赵先生一家在出具存单的时候提出存单是经过杨某进行办理的,但是存单上面的签名并不是杨某的签署的。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没有超过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所以存款20年视为无效论证。
5:存单上面的“园”不符合银行工作人员的书写习惯,而且存单下方的出纳、复核、记账等栏处均没有经办人的签章;
6:根据赵先生说的存款期限与同时期的单据领用记载相对比,如果该笔存款真实存在,那么存入时间应该是1996年4月,但是赵先生所提供的存单显示的时间为1995年1月。
对于信用社提出的6点理由,赵先生和家人都没法接受,如果事情属实,任谁也无法接受204万就这么打了水漂还不见一声响。要是赵老爷子知道,估计棺材板都压不住了。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推翻了信用社所提出的几条理由。在当时,由于信用社管理不规范,导致很多信贷员私自拿着盖着信用社的公章去农村办理存款“搞业务”,所以存款8年以上,利息17.1厘的事情是真实存在的现象。
而且由于是私自办理,所以存单号没有按顺序开具、存单上也没有出纳等经办人的签章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眼看着案情陷入了僵局,为了方便调查取证,法院要求信用社出具当年的印章、印泥、印模进行鉴定,信用社称“丢”了,因此司法部门无法鉴定,这让案件几乎无法进行。
涉嫌诈骗成立,维权4年未果从2015年1月中旬赵先生去银行取钱被抓走,到2015年12月终于快等到了法院的判决,这个时候意外出现了。
同月,当地第三家公安机关受理了赵先生“涉嫌诈骗”一事,并且于2016年1月向法院出具了说明书,指明了赵先生在与银行的存单纠纷被判为刑事案件,因为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无法立案。
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从刑事案件到经济纠纷,再从经济纠纷回到了刑事案件,整个的性质发生了变换,2016年3月,法院裁定:“因公安机关判定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已经不在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起诉被驳回。”
2016年4月,赵先生一家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于是向漯河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2016年9月,办案机关带走了赵先生的存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存单的存在期限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前后,这与赵先生提出来的2015年1月12日的日期明显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