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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商场刷卡购物,退货时因当初刷卡的小票不慎丢失,商场竟说没有小票不能退现金,只能给同等价值的购物卡,商场这样做是不是太霸道了?”近日,家住山东省淄博市的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今年4月23日,王先生在淄博新玛特购物广场订购了一台壁挂炉,当即刷卡支付2.3万元,并与导购员确定两个月后安装。后来,王先生发现该款壁挂炉没有中央热水循环功能,就于5月13日向商场提出了退货申请。商场给王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到收银台办理退款手续时,因王先生不慎将当初刷卡时的小票丢失,收银台以此为由拒绝给王先生退现金,而是退等额的购物卡。
王先生对商场的做法很是不满。“即使我丢了刷卡小票商场也应该有存根啊,商场找到存根不就能证明我当时是刷卡购物了吗?”王先生说。
6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拨通了淄博新玛特购物广场导购员刘女士的电话。刘女士在电话里说,没有刷卡小票退货时不能退现金,只能退等额的购物卡,这是商场里的明确规定,其他商场也是这样规定的。
❂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
商场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付款事实不仅可以用合同证明,商家出具的购物发票、收款收据,消费者的银行卡刷卡记录、刷卡小票等都可以作为付款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丢失了刷卡小票就剥夺消费者要求退还现金的权利。商场的上述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高级经济师王云鹏
因商品存在问题,王先生要求商场退货,消费者的要求是正当的,商场有购物记录,理应协助王先生证明事实,返还现金。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留好购物凭证或交易记录,以便维权。商场应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真正让消费者成为“上帝”。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尹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