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进口贸易注意要点,中国进口铁矿石新政策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23:36:05

铁矿石进口贸易注意要点,中国进口铁矿石新政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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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矿的海关商品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六章注释,赤铁矿、褐铁矿、磁铁矿、菱铁矿、不论是否烧结的焙烧黄铁矿都应归入26.01品目下。

未烧结

2601.1110(平均粒度<0.8毫米的)

2601.1120(0.8毫米≤平均粒度≤6.3毫米的)

2601.1190(其他)

2601.1200 已烧结

2601.2000 焙烧黄铁矿

四、进口铁矿的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相关要求,企业在进口铁矿时应申报“品名、加工方法、成分含量、平均粒度、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签约日期、计价日期、有无滞期费、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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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以上要求申报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报下列要素指标:计重方式、数量、结算依据、船名及滞期费 ,若已进行公示定价备案的,还应当录入备案号。此外进口铁矿申报时,除应提供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口铁矿原产地证明文件。

五、进口铁矿的重量、品质鉴定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与《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要求,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重量、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所需单证勾选“重量证书、品质证书”选项。

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 “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海关保留抽查验证、监督检验职能。

六、进口铁矿的检验要求

01 放射性检测

由海关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1537-2005)对进口铁矿进行放射性检验,通过γ射线探测仪对集装、散装的铁矿γ射线剂量当量率检测,低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5倍,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允许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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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

重点检验检疫是否夹杂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危险性杂物、检疫类杂物及其他外来杂物。

危险性杂物: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可燃炮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类或毒性外来杂质。

检疫类杂物:支护用的道木、树皮、木块、木楔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杂草、稻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泥土,动物尸体等动物性杂物及其他检疫类外来杂质。

其他外来杂物:开采过程中已引爆的雷管皮(雷管头),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杂铁(如铁丝、道钉、焊条、螺栓、焊渣及其他设备的零部件等),大块矸石,塑料(如装炸药的塑料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方便面袋及其他塑料包装物等),纤维(如纱线、丝绵、绳线、编织袋、水泥袋、包装箱等),纸类(如炸药包装纸、纸箱及纸板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闸瓦、沙石、石块等,以及其他非危险性和非检疫类外来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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