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嫁
这份文书由三支简组成,属于应书类[13]。文中四次用到“嫁娶”或“娉娶”之“娶”,字写作“聚”。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上)(1994:211、231)原释作“聚”,张德芳(2016:438、572)校释“据图版改”作“”(前三例)和“㷅”(第四例)。我们仔细核对了图版文字,认为这四个字其实就是“聚”。“聚”字在居延新简其他简文中还有如下写法:积(聚)(EPT59:62)、里(EPT51:249)、民不贅(聚)(EPF22:63A)。比对可知,这3例“聚”下部“㐺”的写法与例(24)的4例是一致的,没有实质性区别。“亻”上面的短撇有时先向右下一点然后再向左提起,但仍可辨识是“聚”字无疑。四处全作“聚”,显然不是书手偶尔写的别字,而应该是习惯性地将“嫁娶”之{娶}写作“聚”,属于假借。假借“聚”记录{娶}的例子,在目前所见的其他战国秦汉出土文献中没有见到,在王辉(2008:148–149)、刘信芳(2011:158)、白于蓝(2017:240–244)这三种古文字通假字工具书中,也未见记载。
居延新简
文中具明发布时间为建武四年,即东汉初光武帝刘秀建武四年(公元28年)。从应书的时效性来论,其抄写年代与发布年代应该是一致的。张德芳(2016:439)“今按”:
“据《汉书·平帝纪》元始三年(公元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该文书中引述的‘吏三百石、庶民嫁毋过万五千’的法令条款,应当就是平帝元始三年朝廷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中的部分内容。”
也就是说,这份文书的发布时间是东汉初,反映的是西汉末开始推行的制度(周宇,2002:83)。据此,例(21)–(24)反映的书写面貌断然不会早于西汉末期。
汉代碑刻文献中,“娶”字最早见于东汉的《孟孝琚碑》:
(25)闵其敦仁,为问蜀郡何彦珍女,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