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证明
在庭审中,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辩称,修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啊喇乡旺牛村大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及经济林,并非何元能所说的“五荒土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的规定“林地上的道路在未经依法批准变更为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其地类性质仍然属于林地”。何元能申辩的“因家庭困难,为发展经济,运输肥料和水果,为防火提供便利”也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何元能家的土坯房
争议焦点:
是否占用林地,处罚尺度是否恰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森林法,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具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元能扩建道路的行为是否存在占用林地情形,以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尺度是否恰当。
法院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了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林地,何元能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林地上私自扩建道路,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该局认定何元能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系依据现场勘验和林业技术检测所得,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以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条“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何元能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对何元能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何元能称其未占用林地且处罚依据认定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何元能提出其出于公益目的扩建道路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7月2日,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元能的诉讼请求。
↑何元能谈起修路,数次哽咽
没再上诉:
缴齐罚款补办手续可不用恢复原状
法院一审判决后,何元能没有再上诉,“律师说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他称,如今大半年过去了,他还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把道路恢复原状,“法院和森林公安也没联系我,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
4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分局获悉,因考虑到何元能家庭条件等因素,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仍会继续催告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此类案件,可按要求恢复原状,无法恢复需继续使用的,可在缴纳罚款后,到林业部门补办林地占用手续。
“在林地上修路,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在立项之后,找相关部门设计,需要占多少林地,报省级相关部门批准。”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何元能在林地上修生产便道,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事实在先,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违法事实必须接受处理,如果何元能缴纳齐罚款,道路也可以不用恢复原状,可以为其补办相关手续。”
↑何元能的儿子骑着摩托车下山
攀枝花市啊喇乡旺牛社区一干部表示,何元能修路时没向村上、乡里报告,也没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被森林公安处罚。为减轻处罚,村里还为他出了困难证明,主要是他妻子患有风湿心脏病。“这件事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现在村里的宣传力度也很大,现在都知道修路要办手续。”
“父亲修路时,我没在家里。他没办手续,确实有错在先,应该接受处罚,但对我们来说,这样的处罚有点重,目前家里无法缴纳4万多元罚款。”何元能的儿子何玉林称,这件事对父亲的影响比较大,大半年都没看到他笑过,“我知道他的压力比较大,这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