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村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使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在山场修建道路,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经合议庭审查,会昌县林业局提交的证据证实如下:
李某于2021年2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使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在富城乡桂坑村某小组山场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68亩(1580平方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会昌县林业局经调查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李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李某在期内未申辩和申请听证。会昌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会林罚决字[2021]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2022年春季造林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68亩(158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158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会昌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30日向李某送达了会林罚决字[2021]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向会昌县林业局缴纳罚款。会昌县林业局于2021年8月24日向李某送达了《催缴罚款通知书》,李某仍然未履行缴纳罚款。据此,会昌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会昌县林业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其作出的会林罚决字[2021]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未超过法律的规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15800元。会昌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昌县林业局作出的会林罚决字[2021]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李某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5800元,缴纳加处罚款711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裁定书下发后,李某将22910元的罚款全部缴纳完毕。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