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双十一”,电商的花样促销招式越来越多,眼花缭乱的界面,看不明白的规则,研究不透的折扣,也难以磨灭大家快乐购物的兴致,毕竟谁又能抵挡得住“买买买”的诱惑呢?
要过好“双十一”,除了把钱备够,相关法律知识也必不可少。
“定金vs订金,有啥区别?”“发现商品明降暗涨可索赔吗?”为了不让这些问题影响“买买买”的热情,本报为大家送上“双十一”避“坑”法律“锦囊”,助力大家决战“双十一”!
被商家“套路”咋办?看法官支招“双十一”期间,各电商平台纷纷提前亮出优惠商品,但消费者必须预付“定金”“订金”“意向金”,到时才能购买。这笔钱支付后,如果不想买了,还能要回吗?另外,被商家所谓的优惠“套路”、包裹丢失……发生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定金vs订金 购物前一定要仔细核实
王女士在网上相中一件羽绒服,原价5000余元,商家的广告显示,“双十一”活动期间,羽绒服降至3000元,但需要提前预付定金1000元,到时才能购买。
可是到了11月11日,当王女士想支付尾款时,羽绒服显示“缺货”,无法购买。和商家沟通后,客服承诺补货后会按折扣价发货,并给王女士发了一张单子,写明已收取王女士定金1000元。
然而,商家迟迟没有发货。几经催促,最终商家表示,由于该款衣服畅销,王女士要买的尺码已经断货,且厂家不再追加出货。
失望的王女士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但商家只同意退款1000元。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商家代理人表示,王女士支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是工作人员笔误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此只同意返还订金1000元。王女士则坚称,1000元的性质就是定金,纠纷应适用定金罚则,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家没有就所谓的“笔误”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认定王女士支付的1000元为定金。商家不能发货构成违约,应该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
法官支招 定金退不了可付尾款后退货
近年来,不少购物纠纷都围绕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官司往往成为商家和消费者的“文字游戏”,二者到底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法官指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另外,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如果是消费者反悔违约,支付的‘定金’是要不回来的;如果是商家违约,消费者则可要求商家双倍返还。”法官提醒,网购时,还有其他类型的付款“方式”,如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这些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要注意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如果消费者真的不想买了,又已经为商品支付了“定金”,还能不能“抢救”一下?
法官给大家支招:可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买家继续支付尾款的话,定金就会转化为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被消费“套路” 一定要留好证据
小王在某电商平台看到一款家用消毒柜在促销,在商家的广告上,有“‘双十一’活动,仅此3天”“699元震撼开团”“799元已降300元”等宣传口号。
早就想买消毒柜的小王看到“降价300元”的优惠力度,加上“双十一”又“优惠100元”,每台便宜了400元,赶紧下单购买了2台,一台自用,一台送给父母。
可等“双十一”过后小王发现,这款消毒柜标注的原价就是799元。小王对此进行了举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电商在平台上宣传该产品“已降300元”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
据此,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三倍赔偿。
庭审时,电商平台否认有欺诈的故意,认为消费者不可能因标价行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
“页面价格已经标注了799元。”该电商平台代理人说,之所以出现“降价300元”的字样,是页面设置中出现了价格方面的问题,因为进行页面设置的均为业务人员,将降价的基准价设置为了厂商供货的指导价。代理人还认为,行政处罚中的欺诈不必然等同于民事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电商平台在销售涉案家用碗筷消毒柜时,根据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其页面标示的表述是指原销售价格为1099元,799元的销售价格已实际降价300元,699元的价格仅存在于“双十一”活动的3天期间。
而经相关查实,该商品促销活动前的原价为799元。商品的价格和优惠情况是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在促销活动中,电商平台存在虚假标注原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优惠期间等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信息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电商平台构成欺诈。
法官支招 遭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因此,消费者认定商家存在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等行为,不要忍气吞声助长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可要求“退一赔三”。但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商品优惠页面、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等,从而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索赔。
快递丢失 消费者该告谁
刘女士通过电商平台从董先生处购买了两只金手镯,共计3万元。董先生将饰品委托某物流公司承运,保价3万元,费用合计149元,货单载明请当面验货后签收。物流公司快递员在未经过刘女士当面验收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货物放在了超市,同时在物流平台上做了签收处理。
待刘女士赶到超市取件验货时,发现少了一只手镯,刘女士立即联系快递员表示货物缺件拒绝收货,快递员将快递件取回。
随后,刘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卖家董先生和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3万元及快递费。
诉讼中,物流公司称不确定货物签收单上刘女士的签名是不是本人所签。法院告之如认为不是刘女士的签名,应在7日内申请司法鉴定,逾期视为不是刘女士的签名,但物流公司未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董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不担责。
法官支招 物流、商家“踢皮球” 消费者直接告卖家
包裹不见了?没收到快递,却显示已签收?遭遇包裹丢失、虚假签收时,商家和快递公司常常互相推诿,遭殃的是消费者,不知道该找谁赔偿。
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官分析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由于和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应该选择直接状告商家。商家承担损失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赠品、折价商品不退不换?不行!
张先生在“双十一”活动期间购买了一台电脑,当时商家正在进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因此,张先生获赠了一台豆浆机。
就在收货当晚,张先生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其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张先生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涉案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法院判决指出,商家派送赠品,并非纯粹的民事赠与行为,而是一种销售广告、商品促销的手段,仍是隐藏了附加条件在赠品派送行为。所以,商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法官支招 退换商品要注意时限
除上述案例中伪劣的赠品,常见的还有电商平台打出“折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广告,这些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
法官介绍,早在2006年,我国就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在遭遇赠品致害、折价品需要更换时,消费者应积极与商家和平台沟通,避免超过时限。
你问我答 网购常见法律问题知多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大狂欢又开始了,网购如何才能更安心?遇到购物问题后如何及时进行维权?有关网购的常见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一起来看看吧。
1问: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答:格式条款无效,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问:商品已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答:除订做、鲜活易腐、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保持完好即可退。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问:奖品、赠品出现问题可免责?
答: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问:网购平台能否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答: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问:通过客服个人付款,商家也要承担退换货及退款责任吗?
答:商家需担责。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十一”防诈骗指南 “四大常见骗局”要牢记一年一度“双十一”,消费者在摩拳擦掌,骗子在虎视眈眈。以下防骗小妙招请大家收好。
虚假电商物流客服诈骗
骗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消费者的购物信息,然后冒充购物网站客服,以货品丢失、产品质量问题或交易失败等理由,主动提出退款,进而诱导消费者在虚假的网页上填写自己的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从而将银行卡内的钱转走。
警方提示:付款码、验证码、银行卡密码是极其重要的个人信息,绝不能随意在网络上填写。正规的网购退款完全可以从交易平台返款到原支付渠道,不需要跳开平台进行操作,并且正规网络商家办理退货退款无需事前支付费用,所以当接到自称是客服的电话,不要盲目轻信,一定要去官方平台查询,或联系卖家进行核实。
预售商品诈骗
骗子会在微信群、朋友圈或网购平台发布“预购”“限时购”等信息吸引消费者,然后添加好友、私下转款交易,但往往只收钱不发货。有些不法分子还会编造收取定金优先发货、货物被扣要交罚款等理由,一步步诱导消费者转账汇款,随后拉黑。
“双十一”期间,消费者会收到大量促销信息,有可能包含诈骗分子发送的带有链接的虚假促销信息,该链接包含木马病毒,正常人一般无法分辨,一旦点击,有可能造成身份信息泄露、手机被控制等严重后果。
警方提示:收到优惠短信后一定要去官网核实,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网购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交易平台,不要私下交易,对异常低价的商品要提高警惕,同时在手机上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创造安全的上网环境。
虚假红包诈骗
各大电商平台会以派发红包的方式促销,有不法分子借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平台诱骗大家点击。此类红包点开后,会跳转到其他页面,并显示要提供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才可领取福利。当填完信息提交后,却发现福利并未到账。
这是骗子瞄准“双十一”各大电商企业大发红包的做法,制作的山寨网页,借此收集大量个人信息,进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慎点红包领取链接,尤其是页面跳转到其他网页需要输入个人信息才可以领到福利时,一定要立即关闭。大家要谨记: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或二维码,不点击、不扫描,以免遭遇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
中奖免单诈骗
虽然中奖免单诈骗是老套路,但是骗子就是利用人们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将老骗局翻新后继续诈骗。为吸引消费者,电商平台往往会举行各种抽奖活动,骗子会利用这个机会,给消费者发送中奖短信,诱骗其登录钓鱼网站,借此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双十一”期间,抽奖、免单活动较多,消费者收到这类信息后一定要仔细甄别,详细了解活动规则,向官方客服联系求证。遇到“账户异常”“缴纳保证金”等情况务必谨慎,不轻易汇款、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