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二选一回应,天猫为什么二选一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24 09:03:06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方略)一年一度的双11来临之际,二选一再度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10月14日,针对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一案,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昨日发声称,尊重法院判决,但炒作“二选一”已成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常态手段,实在不愿再被动配合某些企业无底线无休止的炒作。

“腿好总被蚊子咬。”王帅表示,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围绕“二选一”的各种话题炒作早已令人生厌,本来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被笼统的异化为二选一。

近年来,每逢双11、618等电商大促,舆论热炒二选一已渐成规定动作。就在王帅斥责二选一的最新回应公布后,再度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经济学家、法律学者表示,反对二选一,但更需反对“反二选一“成政治正确,警惕二选一成为反对正当商业竞争的口袋罪。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数字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智库)副院长储殷指出,每临双11,就有人会翻出一种所谓的“二选一”论调来攻击电商平台,总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态势要平地起风波。

储殷认为,这种炒作至今不绝,是因为个别企业缺乏基本的正当竞争意识罢了。当他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不是从自身建设、创新的角度做反思做改进,而是挖空心思制造话题,抹黑竞争对手,煽动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试图以此拉低对手。

知名经济学者宋清辉也提醒,近年来,有关二选一的讨论已异化为公关舆论战。宋清辉在微博中介绍,有关“二选一”更激烈的舆论对抗出现在2017年11月。有媒体先后曝光,“互联网实验室”与京东签订总额高达260万的合同及《推动工商总局对天猫平台“二选一”反垄断立案调查项目建议书》,其中明文规定:为京东定制关于电商反垄断、推动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天猫平台“二选一”的报告。舆论战的目的明显。

不久前,由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所举办的互联网平台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多位专家学者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彼此承诺投入资源,共同提高给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不能片面称其为“二选一”,是伪命题。

知名经济金融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余丰慧对二选一是伪命题表示赞同。余丰慧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个朴素的商业规则。理解二选一,我们习惯通过名字简单粗暴地将它归结为被迫选择,进而衍生到垄断层面。但深入来看,这是平台与商家自由、双向选择的结果。

知名经济学家薛兆丰曾分享过一个观点:婚姻就好比一起办企业,双方都投入资源,同时要求对彼此专注,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同样的道理,用在商业行为中也就是最浅显的商业逻辑:平台与品牌商家的合作何尝不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婚姻关系。

时评人刘雪松认为,就像良禽择木而栖,充分竞争的电商环境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二选一”,只有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是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的商业规律。

时评人乔志峰也认同良币驱逐劣币的观点。他认为,双方的合作是一种契约行为,是事前约定、共同投入、相互承诺。是以双方合作为基础,公开招商,自愿合作,平台与商家均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平台投入的增值服务也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商家负责投入企业资源。在今天这个市场充分竞争的时代,平台和商家都是互相选择,互相投入。良币驱逐劣币,最终还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品质商品和优质服务,这会让消费者受益,也会让平台和商家双赢。

针对一些舆论认为二选一涉嫌违法电子商务法的议论,不少法律学者也提醒,部分人士假借法律、乃至公德的名义,以“二选一”为名头,乱扣帽子,显失公允。

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提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是合作的基本原则。商家有选择平台的自由,平台也有权利选择合作的商家,这是双向的互相选择。倘若连生意拍档,合作伙伴都不能自主选择,谈何自主经营?

廖建勋说,有人认为这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但这种揣测颇欠考虑,电商平台“二选一”没有针对消费者,与消费者的权益,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我们能看到,独家交易在平台经济中还能提升效率,同时对商家的门槛限制,会倒逼商家在品质和服务上做提升,从而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灝驰认为,有人认为“二选一”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事实上该条法律实际也是赋予平台合理限制、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只要没有超出不合理限制、不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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